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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有权收取抵押房屋的房租吗

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  作者:hx   2018-06-12 09:48

文/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 张亦奇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经常会出现债务人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债权人的情形,那么当抵押的房屋被出租给他人时,抵押权人(债权人)是否有权收取抵押房屋的租金。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分时间段来进行分析,在不同的时间段内抵押权人是否享有权利的状态是不同的。

阶段,如果此时处于债务履行期内,抵押权人(债权人)不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因为在债务履行期内,债务人虽然将房屋抵押给了债权人,但债务人仍然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享有抵押财产的占有、使用和的权利,因此在债务未到期前,抵押房屋房租的收取权仍归债务人即抵押人所有。

第二阶段,如果此时债务已到期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而债务人拒不履行时,若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租金。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孽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孽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孽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孽息。”所谓天然孳息,是指原物(此处可理解为抵押物)因自然规律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产生的出产物。例如鸡下的蛋、果树结的果实等等。法定孳息,是指原物依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房租就是典型的法定孳息。因此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抵押房屋进行了查封,自查封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抵押房屋的租金。

但提请注意的是,抵押权人必须将房屋被查封的事实通知房屋的承租人,才能行使收取房租的权利。

第三阶段,如果债务人并非自然人而是法人,如债务人是公司的情形下,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的,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抵押权人无权收取租金。根据我国《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因此当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抵押房屋上的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被依法解除,抵押权人失去了依据《担保法》第四十七条行使孳息收取权利的前提,抵押物不再处于查封状态,此时抵押权人无权收取抵押房屋的房租。

综上,当债务履行期尚未届满或者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条件尚未满足时,此时抵押权人无权收取抵押房屋的租金;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租金;当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起,抵押权人无权收取抵押房屋的租金。

作者:张亦奇 西北政法大学硕士

专业:法学

本文仅供参考请以实际为准

标签: 房屋 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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